縣有非公用房地過戶承租

更新日期 : 104-02-10

申辦說明 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承租人對租賃標的物全部或一部分轉讓他人使用。
發布單位 財政處 > 公有財產科
承辦單位 財政處 > 公有財產科 電話 : 06-9274400-341
申請方式 臨櫃 (紙本申請) ; 郵寄 ;
交付方式 1.地上建物買賣契約或贈與契約或法院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各1份。
2.原承租人印鑑證明1份。
3.出租機關放棄優先承購通知書影本印本1份。
4.部分過戶承租者應附租用位置圖1份。(以地政機關地籍圖謄本繪製)
5.原租賃契1份。
6.過戶承租人戶籍資料1份。
7.房屋稅籍證明書1份。
處理時間 送件後7日
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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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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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過戶承租範本 不可
  • 縣有基地過戶承租申請書(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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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過戶承租申請書 不可 縣有基地過戶承租申請書(範例).
  • 縣有基地過戶承租申請書(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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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澎湖縣縣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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