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說明 |
1.「申請人」應填漁筏所有人或船長。新建漁筏應填於起造人。 2.「筏名」在申請建造同時命名,尚未命名者應予註冊時命名。 3.「建造船廠建造人」如非申請特別檢查者可免填。 4.「載重量」及「空載排水量」如建造中尚未丈量者可免填。 5.「主機馬力」應填主機定格總馬力。無動力者免填。 6.「機械來源證明」(1)進口新品(附目錄影印本)。(2)新品(公司購買新品)附發票影本。(3)舊品(鐵工廠、公司購買主機)船用機器證明書並附發票影本。(以上換裝之主機需經濟部能源委員會核定漁船柴油引擎耗能合格機型始可換裝)。(4)漁船與漁船買賣證明書。 7.「檢查日期」申請人應確實填註,如填註不實或未依規將船名及編號標示筏首兩側或筏體不實,致無法施行檢查時,申請人應自負延誤責任,並願將原件退回註銷。 8.規費費額標準:新船丈量費300元、冊照費200元、特別檢查費150元、定期檢查費150元、變更執照手續費100元、補發或換發執照費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