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變更(以國人之配偶身分申請)

更新日期 : 112-03-30

申辦說明 ※以國人之配偶身分辦理歸化應備文件:
1、歸化國籍申請書。
由戶政事務所列印申請書,經申請人確認無誤後簽章。
2、合法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請向居留地之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居留期限屆滿前30日內,請先申請延長居留期限。
3、外國人居留證明書。
(1)向內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務站申請,核發日期須在申請日前3個月內。
(2)自申請歸化時,往前推算須符合本法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連續且不中斷3年以上,逾期居留期間未達30日者,視為居留期間連續不中斷,但不列入合法居留日數之計算。另經勞動部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者、在臺灣地區就學者或以前二者為依親對象之居留期間亦不列入計算。
4、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文件驗證請參閱備註3】。
(1)向原屬國政府申請,核發日期須在申請日前6個月內,原屬國政府核發日期以後,申請人入境有再出境相當時日,經主管機關認有疑慮者,得請當事人繳交出境期間無犯罪紀錄證明。
(2)申請人外僑居留證居留事由載明為「依親(夫或妻)」者或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得免附。
5、具備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證明文件。
請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曾就讀國內公私立各級各類學校1年以上之證明。
(2)曾參加國內政府機關所開設之課程上課總時數或累計時數達72小時以上之證明。
(3)參加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之合格證明,60分以上;年滿65歲以上者, 50分以上。(曾參加歸化測試者得免附成績單,由戶政機關代查)。
6、依本法第9條第4項第3款規定,由外交機關出具查證屬實之文書正本。【文件驗證請參閱備註3】
7、無國籍人應檢附內政部移民署核發載有「無國籍」之外僑(永久)居留證外,並請檢附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如外國政府核發載明無國籍之旅行身分證件正本(驗畢後,由受理機關發還,基本資料頁請參閱備註3辦理)或其他經內政部認定之無國籍證明文件。
8、國內未辦妥結婚登記者,應檢附結婚證明文件、外國籍配偶及我國配偶之國籍身分證明文件。
9、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推薦理由書(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
10、最近2年內所拍攝正面彩色脫帽相片1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背面書寫姓名)。
11、證書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內政部)。
※戶政機關代查:
1、入出國日期紀錄。
2、在我國居住期間之刑事案件紀錄。
3、已載明結婚日期等相關戶籍資料。
4、申請人曾參加歸化測試,戶政事務所代查歸化測試成績。
發布單位 澎湖縣湖西鄉戶政事務所
承辦單位 澎湖縣湖西鄉戶政事務所 電話 : 06-9921054
申請方式 臨櫃 ;
交付方式 臨櫃申請
處理時間 送件後3日
流程圖
備註欄 1、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法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向原屬國政府申請,文件驗證請參閱備註3)。屆期未提出者,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得申請展延時限外,內政部將撤銷歸化許可,另未依規定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前,不予許可定居。
2、外國人如係依國籍法第9條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我國利益,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者;或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且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3、應繳證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4、依姓名條例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取用中文姓名,應依下列方式為之:(1)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2)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5、國籍法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於申請準歸化國籍證明時已檢附下列文件,並符合條件者,得免附下列文件:
(1)外國人居留證明書:未逾原檢附之外國人居留證明書上所載之居留期限者。
(2)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準歸化國籍證明時已檢附且未再出境者。
(3)生活保障無虞證明。
(4)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證明文件。
6、申請人出生年月日不完整者,如外僑(永久)居留證僅有出生年,月日係依民法推定者,請檢附原屬國政府核發完整出生日期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書、護照。
7、有關申請歸化國籍至設戶籍之流程如下:
居留簽證(駐外館處)→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內政部移民署)→ 合法居留滿3年,且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居留事實→歸化國籍(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層轉內政部許可)→臺灣地區居留證(內政部移民署)→喪失原屬國國籍證明(原屬國政府或授權之駐臺機構)→報送喪失原屬國國籍證明(戶政事務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層轉內政部核備)→連續居住1年;或連續居留滿2年,每年居住270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5年,每年居住183日以上→臺灣地區定居證(內政部移民署)→初設戶籍並申請國民身分證(戶政事務所)
※提醒您,外籍人士經內政部許可歸化國籍後,除依國籍法第9條第2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經查於歸化國籍時有不符歸化國籍要件(如合法居留、行為能力、無不良素行、無刑事案件紀錄、生活保障無虞、喪失原屬國籍等),內政部知有上開情形之日起2年得予撤銷歸化許可;於許可之日起逾5年,不得撤銷。另經法院確定判決有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內政部將撤銷歸化許可,沒有撤銷期間限制。請您審慎參照中華民國國籍法規定及再自行檢視是否確實符合歸化要件後,再辦理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事宜。
※歸化國籍之外籍男子,在臺初設戶籍登記後,於役齡期間(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役,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皆應依法履行兵役義務,有關兵役相關問題,請逕洽初設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申請國籍變更案件,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ris.gov.tw/)首頁,網路申辦服務-「國籍案件進度查詢」作業,查詢案件辦理進度。
※本提憑證件一覽表之內容僅供參考,如嗣後相關法規另有修正,仍應以新修正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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