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說明 |
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為受託辦理水質檢驗,輔助改善飲用水水質特訂本辦 法。 第二條 凡屬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自來水、地下水、地面水均得委託本 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檢驗。得申請檢驗飲用水種類如 下: 一、自來水。 二、地下水。 三、地面水。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飲用水。 第三條 委託檢驗應填具申請書,繳納檢驗費,連同左列委託檢驗樣品逕送環保局辦理: 一、自來水、地下水、地面水1,000公撮乙瓶。 二、無菌瓶(環保局提供)120公撮乙瓶。 前項委託檢驗之樣品應註明檢驗項目及來源、種類、申請者姓名、 地址或電話及其相關資料。 第四條 對於第三條規定,應行辦理事項有疏漏或送檢驗樣品數量不足或意 外損壞者,環保局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補送,逾期者即予銷案。 第五條 環保局完成委託檢驗水樣檢驗後,應發給檢驗報告書,委託人不得 以此報告書記載事項或字號作為宣傳廣告及商業推銷之用,檢驗報 告書記載事項僅對委託檢驗之樣品負責。 第六條 委託檢驗所送水樣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辦理: 一、自來水、地下水、地面水不屬本縣者。 二、水樣包裝不妥,標籤不明或內容不符者。 三、送驗水樣經保存不當者(未於攝氏四度以下冷藏)。 四、水樣未當日採樣送驗者。 五、遞送過程中發生損壞或有污染現象者。 六、其他因處理不當足以影響檢驗結果者。 第七條 委託人對於檢驗結果如有疑問時,得自收到檢驗報告書之日起七日 內,以電話查詢,如需複檢應重新送樣申請檢驗,並另繳檢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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