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辦理水質檢驗申請

更新日期 : 107-05-29

申辦說明 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為受託辦理水質檢驗,輔助改善飲用水水質特訂本辦
法。
第二條 凡屬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自來水、地下水、地面水均得委託本
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檢驗。得申請檢驗飲用水種類如
下:
    一、自來水。
    二、地下水。
    三、地面水。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飲用水。
第三條 委託檢驗應填具申請書,繳納檢驗費,連同左列委託檢驗樣品逕送環保局辦理:
    一、自來水、地下水、地面水1,000公撮乙瓶。
    二、無菌瓶(環保局提供)120公撮乙瓶。
    前項委託檢驗之樣品應註明檢驗項目及來源、種類、申請者姓名、
地址或電話及其相關資料。
第四條 對於第三條規定,應行辦理事項有疏漏或送檢驗樣品數量不足或意
外損壞者,環保局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補送,逾期者即予銷案。
第五條 環保局完成委託檢驗水樣檢驗後,應發給檢驗報告書,委託人不得
以此報告書記載事項或字號作為宣傳廣告及商業推銷之用,檢驗報
告書記載事項僅對委託檢驗之樣品負責。
第六條 委託檢驗所送水樣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辦理:
    一、自來水、地下水、地面水不屬本縣者。
    二、水樣包裝不妥,標籤不明或內容不符者。
    三、送驗水樣經保存不當者(未於攝氏四度以下冷藏)。
    四、水樣未當日採樣送驗者。
    五、遞送過程中發生損壞或有污染現象者。
    六、其他因處理不當足以影響檢驗結果者。
第七條 委託人對於檢驗結果如有疑問時,得自收到檢驗報告書之日起七日
內,以電話查詢,如需複檢應重新送樣申請檢驗,並另繳檢驗費用。
發布單位 澎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環境管理科
承辦單位 澎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環境管理科 電話 : (06)9221778#207 傳真 : (06)9221786
申請方式 臨櫃 ; 郵寄 ;
交付方式 一、臨櫃
二、郵寄
處理時間 送件後10日
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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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文件

檢附申辦文件 可否免附紙本 免紙本之替代方式 電子檔
1.申請書 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