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說明 |
1.年滿六十五歲設籍本縣之民眾,並實際居住戶籍所在地,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八十三日者。 2.未接受政府公費安置者。 3.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之標準二點五倍者,且未超過臺 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 4.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 5.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房屋未逾越合理之居住空間者。 6.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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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社會處 > 社會福利科 |
承辦單位 |
社會處 > 社會福利科 電話 : 06-9274400#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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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
臨櫃 ; |
交付方式 |
申請人(或代理人)持申請相關資料,親洽轄區村(里)幹事或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 |
處理時間 |
送件後30日內 |
流程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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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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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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