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登記

更新日期 : 111-02-22

申辦說明 申請人:
1.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注意次數限制。
2.姓名條例第13條前段規定:「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更正本名者,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當事人如為未成年人以其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如為成年人則以本人為申請人。

應備證件:
1.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以戶口名簿代替)、戶口名簿。
2.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相片1張,得免繳交相片之情形,請參照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主題資訊-國民身分證專區-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 上傳數位相片)。
3.按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申請人應填具「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漢人)姓名及更正姓名申請書」。
4.如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
發布單位 澎湖縣馬公市戶政事務所
承辦單位 澎湖縣馬公市戶政事務所 電話 : 06-9272370
申請方式 臨櫃 ((臨櫃辦理) ; ) ;
交付方式 臨櫃
處理時間 隨到隨辦
流程圖
備註欄 姓名條例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一、經通緝或羈押。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前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年滿14歲者,戶政機關應確認當事人無前揭限制改名之情事。
受理戶政事務所:
回復傳統姓名登記如伴隨原住民身分取得登記,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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