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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有合法房屋證明申請(不適用公有建築物、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更新日期 : 112-06-01

申辦說明 一、澎湖縣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馬公」都市計畫土地編定(62年12月1日)已完工之建築物(不含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二、澎湖縣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鎖港」都市計畫土地核定發布(65年5月29日)已完工之建築物(不含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三、澎湖縣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計畫土地編定前(75年2月15日)已完工之建築物(不含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發布單位 澎湖縣馬公市公所 > 工務課
承辦單位 澎湖縣馬公市公所 > 工務課 電話 : 06-9272173#240 傳真 : 06-9266812
申請方式 臨櫃 (現場填寫申請表並檢附資料文件後,由承辦單位審核) ; 郵寄 ; 線上申辦 ;
交付方式 採紙本申辦者,請下載附件申請表(含切結書),填寫完畢後送至本所工務課申辦及審核。
採線上申辦者,請先下載附件切結書後填寫相關資料並蓋印後以掃描或拍照方式,於線上申辦申請時上傳附件。

紙本或線上申辦,以下資料擇一檢附:
□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
□戶口遷入證明(除戶戶籍謄本即現戶戶籍謄本)
□完納稅捐證明(當年度房屋稅籍證明)
□繳納(當年度)自來水或電費證明(依澎湖縣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都市、非都市計畫土地編定以前繳費證明)
處理時間 10天
流程圖
備註欄 請加附身分證影本、切結書及房屋座落之土地登記謄本(若建物無門牌者,請附建物實測圖)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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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臨櫃辦理用-舊有合法房屋線上申請表_含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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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線上申辦用-舊有合法房屋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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