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說明 |
(一)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低收、中低收入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1.可自行用餐。 2.未安置於公私立安養機構。 3.未有子女居住於同村(里)。 4.未請專人照顧( 含外籍看護 )。 5.獨居或準獨居。 6.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後由本府核定。 (二)符合前款規定且年滿七十五歲以上,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 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 倍以下者;且其全戶動產合計金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 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三)不符前一、二款服務對象資格者,經村(里)長、幹事或社區理事長轉 介,送本府訪視評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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