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說明 |
1.經社會局(處)評估為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設於同一戶籍(含同址分戶)之親屬一人,得親自、通訊或以委託他人當面辦理 方式,備齊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社會局(處)申請核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1)身心障礙證明正背面影本。 (2)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親屬 之駕駛執照影本。 (3)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親屬 之汽車行車執照影本。 (4)申請者為身心障礙者之親屬,應檢具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 (5)受委託申請者,應檢具申請委託書。 2.身心障礙者本人若無法自行開車但持有行照,得檢具配偶或親屬之駕照申請,行照之車輛種類,以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車為限 ※備註因停車位證識別申請仍需審查紙本資料,請於填繕下列表格後寄送說明1文件資料憑辦【880_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_社會處 社 會福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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