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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救助金核發

更新日期 : 107-06-14

申辦說明 災害發生時,由村(里)長、村(里)幹事,全面調查其轄區受災情形,必要時得請管區警員及本府建設處指派工程人員協助,並於災後五日內填繕災害勘查報表(如附件)由鄉(市公所,報請本府派員前往督勘及撥款辦理救助。
發布單位 社會處 > 社會福利科
承辦單位 社會處 > 社會福利科 電話 : 06-9274400#307
申請方式 臨櫃 (村里幹事) ;
交付方式 由村里幹事填寫勘查表報送
處理時間 送件後1個月
流程圖
    • 澎湖縣政府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作業流程(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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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欄 補助對象災戶限於災前已在現址辦理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者;所稱之「住屋」,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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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文件

檢附申辦文件 可否免附紙本 免紙本之替代方式 電子檔
1.勘查表 不可
  • 澎湖縣天然災害住屋勘查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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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澎湖縣天然災害住屋勘查報表-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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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戶戶籍謄本 不可
3.切結書 不可
4.領據 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