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欄 |
一、開放時間及次數限制:場地開放時間自上午9時至下午10時止;申請使用每場次以4小時為原則(含進場準備及退場時間),每一團體每月申請最多以2場次為限;為不影響周邊商家作息下,請維持適當音量。 二、申請者應自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場地險),場域內禁止吸菸、亂丟垃圾及嚴禁使用爆裂物品;申請者應自行派員維持場地內外秩序及安全,活動結束後即刻清理場地,並回復原狀;場內電源設施如有毀損,同意照價賠償。 三、申請獲准後如中途無故取消、無法如期使用並未事前知會本所及場地使用後未清理回復原狀者,將取消其日後申請資格。延期請於年度內自行安排並告知演出時間,當申請年度過後視同放棄,不再退費。 四、為尊重及保障著作權人權益,凡申請者以舞蹈、歌唱、彈奏樂器、CD或音響播放…所播出的音樂等方式在公開場合向現場觀眾傳達著作內容者,申請人應依不同演出方式取得合法音樂使用權-「公播權」,以免觸法;若未申請上項權利,有關訴訟罰鍰等程序,申請人應自負全責。(申請單位: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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