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說明 |
為農地興建農舍申請農民資格條件及所須資料文件: 1.檢附相關文件逕向農漁局(農牧科)申請辦理「農民資格」後,再向本府建設處申請核發農舍建築執照。 (1)戶籍謄本及身分證影本。 (2)興建農舍農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3個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6個月內)。 (3)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 (4)切結無自用農舍或提供申請農舍計算面積使用切結書。 (5)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3個月內)。 (6)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清單所列所有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7)若為都市計畫土地,需檢附使用分區證明(3個月內)。 2.除上開基本資格限制以外,仍須符合農舍興建精神,申請人應為農民,土地現況應實際供農業使用者方符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供住宅使用目的。為提供審認,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保險人請向勞保局及健保署各地辦事處申請農民興建資格申請日前10日內核發之投保證明;如未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保險人者則需提供下列農業生產佐證資料文件之一,且需提供申請日前至少兩年: (1)領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證明文件。 (2)領取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轉(契)作補貼之證明文件。 (3)繳受公糧稻穀之證明文件。 (4)接受農政相關補助計畫之證明文件。 (5)銷售自產農產品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最低額度以每0.1公頃農產品銷售年30,000元為基數,再依申請農業用地之面積倍數調整。 (6)農產品通過有機、產銷履歷或優良農產品驗證,或取得產地證明標章等有效期間內之證明文件。 (7)其他從事農業生產事實之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