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辦說明 |
1.產婦或其配偶一方設籍於本市達10個月以上者。 2.新生兒在本市辦妥出生登記。 3.新生兒出生日算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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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
澎湖縣馬公市公所 > 社會課 |
| 承辦單位 |
澎湖縣馬公市公所 > 社會課 電話 : 06-9272173#113 傳真 : 06-9267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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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方式 |
臨櫃 (現場填寫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後,交付承辦單位審核) ; 郵寄 ; 線上申辦 ; |
| 交付方式 |
採紙本申辦者,下載並填寫或親至本所社會課填寫申請表後,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交付承辦單位審核。 採線上申辦者,線上登打相關資料後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機關收件後審核。(註:領款收據需事先下載親筆繕寫並蓋章後上傳) |
| 處理時間 |
30天 |
| 流程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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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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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問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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