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角色以下為婦女資訊

  • 首頁
  • 申辦服務
  • 身分角色
Print

澎湖縣生育補助

更新日期 : 111-02-22

申辦說明 澎湖縣生育補助辦法
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新生兒生育率,鼓勵婦女生育,能讓婦女及嬰兒獲得適當照顧,並增進家庭社會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衛生局。
第三條 申請本補助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父或母)應設籍本縣達二年以上者。
二、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設籍本縣達二年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二年,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第四條 補助金額如下:
一、第一胎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整。
二、第二胎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整。
三、第三胎以上補助:新臺幣七萬元整。
多胞胎者以該胎次補助金額倍數計算
胎次計算方式以申請人所生之新生兒為主。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所訂資格之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日算起三個月內,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需含詳細記事)、印章、郵局存摺封面影本、申請書(如附件)及其他必要文件向轄區衛生所提出申請。
第六條 父母設籍本縣不同鄉市者,應以新生兒出生登記之轄區衛生所為受理申請機關。
第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

歡迎您使用「澎湖縣線上申辦系統」網路申辦功能,在使用本功能之前,請您務必詳閱下列說明:

1.利用「澎湖縣線上申辦系統」網路申請服務,如未依受理機關約定,於一定期間內補
 足申請案件所需證明文件時,申請人同意受理機關得註銷該申請案。

2.申請人於辦理案件申請時同意詳填聯絡電話及住址等通訊資訊,以利資料處理和郵寄
 作業進行,若因申請人未填寫個人通訊資訊或資訊填寫錯誤致受理機關無法正確完成
 申請案件處理時,該申請案件延遲處理或無法處理之後果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3.申請人用「澎湖縣線上申辦系統」網路申請內容之傳訊,如經不可抗拒之外力(如斷
 電、斷線、網路傳輸壅塞等)干擾而導致傳送時間延遲,甚或無法接收、傳送致影響
 申請人權益時,各受理機關不負任何責任。

4.申請人使用本網路申請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澎湖縣政府得終止其使用,並由申
 請人負相關之法律責任:
 (1)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2)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3)散播電腦病毒者。
 (4)有盜用他人資訊申請案件者。
 (5)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
 (6)其他有危害通信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申請人因本同意書第6點之規定而終止其「澎湖縣線上申辦系統」辦理申請案件權利時,得提出申訴,如經「澎湖縣線上申辦系統」系統管理機關調查認為有理由時,得恢復其權利。

按下「線上申辦」鍵後,視同申請人已仔細審閱明白上述各條規定,並完全同意遵守各條款之約定。
本項目因需要取得個人相關資料,如您同意本條款得以進行線上申辦。

發布單位 澎湖縣馬公市戶政事務所
承辦單位 澎湖縣馬公市戶政事務所 電話 : 06-9272370
申請方式 臨櫃 (臨櫃辦理) ;
交付方式 辦理出生登記同時申請,由本所代轉衛生所。
處理時間 7
流程圖

*附件類型若為open office系列文件,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檢附文件

檢附申辦文件 可否免附紙本 免紙本之替代方式 電子檔
1.澎湖縣生育補助申請書 不可 澎湖縣生育補助申請表-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