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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核換發

更新日期 : 107-06-14

申辦說明 1.經社會局(處)評估為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設於同一戶籍(含同址分戶)之親屬一人,得親自、通訊或以委託他人當面辦理
方式,備齊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社會局(處)申請核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1)身心障礙證明正背面影本。
(2)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親屬 之駕駛執照影本。
(3)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親屬 之汽車行車執照影本。
(4)申請者為身心障礙者之親屬,應檢具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
(5)受委託申請者,應檢具申請委託書。
2.身心障礙者本人若無法自行開車但持有行照,得檢具配偶或親屬之駕照申請,行照之車輛種類,以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車為限
※備註因停車位證識別申請仍需審查紙本資料,請於填繕下列表格後寄送說明1文件資料憑辦【880_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_社會處 社
會福利科】
發布單位 社會處 > 社會福利科
承辦單位 社會處 > 社會福利科 電話 : 06-9274400#533
申請方式 臨櫃 ; 線上申辦 ;
交付方式 郵寄或現場交付
處理時間 送件後5日
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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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文件

檢附申辦文件 可否免附紙本 免紙本之替代方式 電子檔
1.申請表 不可
  • 澎湖縣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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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澎湖縣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表-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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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df
  • doc
2.身障證明證明(手冊)影本 運用「衛生福利部系統」查詢
3.駕照、行照影本 不可
4.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家屬時應檢具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