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欄 |
注意事項 1.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2.兩願離婚,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生效力。 3.離婚登記經法院判決(調解或和解)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2條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受理戶政事務所 1.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2.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驗證後,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或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3.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其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在國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驗證後,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或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現位於臺北市中正區)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