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說明 |
申辦注意事項: 一、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二、應檢附附件: 建廠期間: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興辦工業人證明文件;工廠設立許可證明文件(如依法需先取得者) 建廠完成後: (一)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工廠登記核准函、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及興辦工業人證明文件。 (二)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建造執照或其建物證明文件(文件上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建築物)及興辦工業人證明文件。 三、請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並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傳真送至所轄稅捐稽徵處,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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