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員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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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 (以下簡稱告知機關/構)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一、 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
(一)為製作及使用澎湖縣政府會員中心等相關作業之用。
(二) (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0)金融爭議處理;(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7)電子票證業務;(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縣府優惠訊息通知。

二、 個人資料之類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等,詳如申請表、委託書。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方式:
(一)期間:以下所列期限最長者為準:
1.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相關法令規定之保存期間。
3.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
(二)地區:以下列之利用對象之所在地。
(三)對象:澎湖縣政府、業務委外機構合作發行之機構或有業務往來之機構。金融監理機關或依法有調查權或監理機關。
(四)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得向告知機關/構就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個人資料;行使權利之方式:書面。
五、 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告知機關/構將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或較佳之服務。
六、 本告知內容如有修訂,請至告知機關/構網站查閱,恕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