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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馬公市公所場地管理使用辦法 馬公市公所105年10月19日馬行字第1050104585號令訂定 第一條 澎湖縣馬公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推行文化建設,倡導正當藝文活動,並使各場所發揮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場地,係指本所三樓禮堂、會議室及簡報室。 第三條 申請使用本所各場地應於使用一週前,向本所行政課提出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經核准使用者,須於使用前三日繳納場地使用費,否則得撤銷核准。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本所另定之。 第四條 本所場地收費標準及使用時間如附表。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場地費: 一、各級政府機關(單位)、學校申請借用。 二、公益慈善團體借用。 三、經專案申請核准之團體。 第六條 申請使用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所應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 使用中者應即停止其使用,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一、違反國家政策、違背法令。 二、有悖於善良風俗、道德倫理及有害社會公益。 三、使用與登記內容不符。 四、宗教佈道或法會儀式。 五、商品促(直)銷及其他商業行為。 六、經本所認其活動可能損及館舍建築與設備或容易造成場地秩序紊亂。 七、其他經本所認定不宜使用。 第七條 申請獲准後如中途放棄或無法如期使用,其已繳費用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退還所繳費用: 一、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如風災、水災、地震等)致無法如期使用。 二、因本所特殊需要須收回使用,經本所通知申請人改期而無法改期。 第八條 申請使用人本所各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進出本所時,上班時間以側門電梯上三樓,假日由大門進出。 二、禁止於場內吸煙。 三、服裝整潔禁止穿著背心、拖鞋入場。 四、嚴禁使用易爆物品。 五、場內各項設置,非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移動,各種機械、電器設備須會同本所管理人員開啟使用,不得私自添裝架設以維安全。 六、應自行派員維持場地內外秩序,並應於活動結束後即刻清理場地,予以回復原狀。 第九條 借用場地如有損毀者,申請使用人應負修復或賠償責任。借用之公物如有毀損應照原物賠償或恢復原狀。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澎湖縣馬公市公所場地管理使用辦法暨使用收費標準表 檔案下載網址:https://www.mkcity.gov.tw/ch/home.jsp?id=205&act=view&dataserno=20180301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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