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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白沙鄉

更新日期 : 110-11-17

申辦說明 一、被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籍本縣,年滿65歲以上,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二)未接受收容安置、居家服務及未請看護(傭)者。
  (三)經衛生署澎湖醫院或國軍澎湖醫院診斷證明罹患長期慢性病並經本府社會處派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重度以
上者。(如為特殊病症或重度身心障礙者免經評估)
  (四)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二、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滿16歲,未滿65歲,且無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情事。
  (二)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1.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2.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3.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四)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本縣。
發布單位 澎湖縣白沙鄉公所 > 社會課
承辦單位 澎湖縣白沙鄉公所 > 社會課 電話 : 06-9931001
申請方式 臨櫃 (申請人(或代理人)持申請相關資料,親洽村幹事或本所社會課) ;
交付方式 申請人(或代理人)持申請相關資料,親洽村幹事或本所社會課
處理時間 送件後36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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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27-澎湖縣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申請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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