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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更新日期 : 110-08-30

申辦說明 兒童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後至兒童未滿2歲期間,且符合以下條件者,可提出申請:
1.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2.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3.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發布單位 社會處 > 社工婦幼科
承辦單位 社會處 > 社工婦幼科 電話 : 06-9274400*396 傳真 : 06-9264068
申請方式 臨櫃 (採申請制,以兒童父母雙方為申請人,向本府社會處社工婦幼科提出申請,或自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市)公所填表,公所可代為送件。) ; 郵寄 ;
交付方式 親送、或委託他人代送
處理時間 30天
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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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文件

檢附申辦文件 可否免附紙本 免紙本之替代方式 電子檔
1.申請書 不可 澎湖縣-育有未滿2歲育兒津貼申請表1100809修
申請表填寫範例
2.郵局存簿影本 不可
3.申請2、3名子女加發津貼之佐證文件影本(如:申請人之第1、2名子女戶口名簿影本) 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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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未滿2歲育兒津貼業務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