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欄 |
注意事項 1.養子女為未成年者,終止收養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2.養子女未滿7歲者,應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代為之。養子女為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如無法定代理人,宜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俟法院指定監護人後再受理終止收養登記。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3.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 4.終止收養登記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戶所應逕為登記。
受理戶政事務所: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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