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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兩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合作申請書

更新日期 : 109-09-05

申辦說明 托育提供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兒少權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且收托三親等以外幼兒並提供日間、全日、夜間之居家托育人員。

(二)依兒少權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領有設立許可證書,且提供日間托育服務之托嬰中心。

(三)依衛生福利部訂頒推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實施計畫辦理,且領有設立許可證書之社區公共托育家園(以下稱托育家園)。

三、托育提供者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提出簽約申請:
(一)托育費用超過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簽約收費上限,或超過本要點施行前報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之價格。

(二)居家托育人員最近二年內曾違反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以下稱居家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一。

(三)居家托育人員最近二年內曾違反居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之一,且經命限期改善達二次以上或科處罰鍰。

(四)托嬰中心、托育家園未為其聘僱之托育人員投保勞工保險,或托育人員投保薪資未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金額。

(五)托嬰中心、托育家園最近二年內曾違反兒少權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

(六)托嬰中心、托育家園最近一年內曾違反兒少權法第八十三條第五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一,且經命限期改善達二次以上或科處罰鍰。

(七)托嬰中心、托育家園聘雇之主管人員,最近二年內曾任職經主管機關命其停辦之托嬰中心、托育家園,且應負停辦責任之主管人員或負責人。

(八)托嬰中心、托育家園最近一次評鑑等第丙等以下。

托育提供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簽約申請:
(一)居家托育人員:申請書、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

(二)托嬰中心、托育家園:申請書、設立許可證書、托育人員名冊及勞健保投保證明、最近一次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合格證明、
最近一次評鑑結果相關文件。
前項應檢附文件,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以電腦查詢者,免附。
發布單位 社會處 > 社工婦幼科
承辦單位 社會處 > 社工婦幼科
申請方式 線上申辦 ;
交付方式 線上申辦
處理時間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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