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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證明-馬公市

更新日期 : 111-02-22

申辦說明 申請人
1.當事人
2.受委任人
3.法定代理人
應備證件
1.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親自辦理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原登記之印鑑章;但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國民旅居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委任他人辦理者,受委任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附繳委任書(委任書須由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請領份數)、授權書或同意書(如僅由法定代理人之一方代理者,應出具另一方之同意書),及委任人原登記之印鑑章、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法定代理人辦理者,法定代理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附繳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原登記之印鑑章、法定代理人之印章。法定代理人有數人,由其中一人代為申請者,並應附繳其他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或同意書。
發布單位 澎湖縣馬公市戶政事務所
承辦單位 澎湖縣馬公市戶政事務所 電話 : 06-9272370
申請方式 臨櫃 (臨櫃辦理) ;
交付方式 臨櫃
處理時間 隨到隨辦
流程圖
備註欄 注意事項
1.當事人在國外委任辦理者,其委任書或授權書,應經我駐外使館或代表處、辦事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並應載明請領份數。
2.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3.矯正機關收容人得由矯正機關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矯正機關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4.意識清楚之重大疾病患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長之證明書出具申請書及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5.在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之病患,得由醫療機構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指定隔離治療機構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6.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辦。
7.隨船航行之船員,無法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得向其隸屬船舶公司或代理行取得證明書後委任他人代辦。
8.當事人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9.當事人得申請於印鑑證明上載明申請目的。
10.附繳身分證明文件說明:
(1)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入國證明文件:指入國證明書或入國許可證副本。
11.規費:按件繳納工本費20元。
●受理戶政事務所
1.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2.已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由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詳情請洽詢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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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文件

檢附申辦文件 可否免附紙本 免紙本之替代方式 電子檔
1.委託書 不可 一般印鑑委任書(範例)
2.到府服務申請書 不可 到府服務-範例
3.在營軍人申請印鑑登記/證明委任書 不可 在營軍人印鑑委任書-範例
4.印鑑委任證明書醫院為證明人用 不可
  • 印鑑委任證明書醫院為證明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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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委任證明書醫院為證明人用(範例)
5.印鑑委任證明書里長為證明人用 不可
  • 印鑑委任證明書里長為證明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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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委任證明書里長為證明人用(範例)
6.矯正機關收容人申請印鑑登記/證明委任書 不可
  • 矯正機關收容人申請印鑑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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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機關收容人申請印鑑委任書-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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