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說明 |
澎湖縣馬公市新生嬰兒營養代金補助執行要點 102.7. 9馬社字第1020102782號函訂定 103.2.19馬社字第1030001543號函修訂 107.12.28馬社字第1070106310號函修訂 111.1.1馬社字第1100106245號函修訂 一、澎湖縣馬公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照顧澎湖縣馬公市(以下簡稱本市)新生嬰兒獲得充足之營養,並獲得適當照顧,以增進家庭社會和諧,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本補助應合於下列規定: 產婦或其配偶一方設籍本市達六個月以上者。 新生兒(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在本市辦妥出生登記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設籍本市達六個月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六個月,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三、每胎補助營養代金五千元整。 多胞胎者以補助營養代金倍數計算。 四、符合本要點所訂資格之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日算起三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如附件)、詳細記事之戶籍資料(有效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含新生兒及父母之戶籍謄本)、印章、存摺封面影本逕向本所或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五、經費來源:由本所年度預算編列經費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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