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說明 |
(一)申請規定: 1.收養大陸地區人民,除大陸相關收養書件經海基會驗證外,仍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 2.收養登記(經法院判決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2條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3.受理戶政事務所: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二)應備證件: 1.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及被收養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已領證者,另附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1張及規費50元辦理換證)(相片規格詳見http://www.ris.gov.tw/187)。 3.收養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或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附養子女從姓約定書)。 4.委託辦理者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 5.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