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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補助

更新日期 : 107-06-14

申辦說明 1.照顧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應與被照顧者同為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2)須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A、大學院校博士班、空中大學及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以外之在學學生。
B、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者。
C、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者。
(4)未進入就業市場致有報酬工作者。
(5)未擔任領有津貼之居家服務員或照顧服務員。
2.被照顧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設籍本縣且實際居住在戶籍所在地者。
(2)領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
(3)未接受收容安置、居家服務且未請看護(傭)。
(4)未申請中低收入戶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或政府提供之其他看護補助者(5)經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診斷罹患長期慢性病,且經評估日
常生活功能表(ADL)為重度以上,或經診斷罹患特定病症項目之一,需家人照顧者。
發布單位 社會處 > 社會福利科
承辦單位 社會處 > 社會福利科 電話 : 06-9274400#288
申請方式 臨櫃 ;
交付方式 申請人(或代理人)持申請相關資料,親洽轄區村(里)幹事或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
處理時間 送件後36日內
流程圖
    • 2-3中低老特照津貼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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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欄 1.照顧者與被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戶籍謄本。
2.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構出具之罹患長期慢性病之診斷書或經合格醫院出具特定病症之診斷證明書。
3.已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者,得以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證明,免附罹患長期慢性病之診斷書及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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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文件

檢附申辦文件 可否免附紙本 免紙本之替代方式 電子檔
1.申請書 不可
2.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不可
3.照顧者郵局帳號影本 不可
4.罹患長期慢性病診斷證明或特殊疾病證明 不可
5.中低收入戶證明 不可
6.照顧者前年度所得證明 不可
相關附件
    • 2-2中低老特照津貼申辦項目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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