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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火災認定申請

更新日期 : 103-10-28

申辦說明 一、申請方式:
1.申請人(起火戶、延燒戶等利害關係人)應於收到火災調查資料日起十五日內,以申請書並附具理由,經由消防局向澎湖縣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申請認定。
2.前項申請書未附具理由或所附理由與申請認定無關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二、處理期限:
1.消防局受理申請後,應於前項申請書未附具理由或所附理由與申請認定無關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2.受理第一項之申請後,應至現場勘查,並於一個月內召開會議。
3.經會議決議後,製成火災調查資料認定書送交申請人。
三、應檢具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
2.澎湖縣火災鑑定委員會火災認定申請書
3.檢附申請理由書面資料
發布單位 澎湖縣政府消防局 > 火災調查科
承辦單位 澎湖縣政府消防局 > 火災調查科 電話 : 06-9263346轉6633
申請方式 臨櫃 ;
交付方式
處理時間 送件後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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