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說明 |
一、申請方式: 1.申請人(起火戶、延燒戶等利害關係人)應於收到火災調查資料日起十五日內,以申請書並附具理由,經由消防局向澎湖縣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申請認定。 2.前項申請書未附具理由或所附理由與申請認定無關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二、處理期限: 1.消防局受理申請後,應於前項申請書未附具理由或所附理由與申請認定無關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2.受理第一項之申請後,應至現場勘查,並於一個月內召開會議。 3.經會議決議後,製成火災調查資料認定書送交申請人。 三、應檢具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 2.澎湖縣火災鑑定委員會火災認定申請書 3.檢附申請理由書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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