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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紀錄證明書

更新日期 : 112-12-28

申辦說明 申請人
1.本人
2.受委託人
應備證件
1.當事人親自申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委託他人申請者: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委託書(委託書如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發布單位 澎湖縣望安鄉戶政事務所
承辦單位 澎湖縣望安鄉戶政事務所 電話 : (06)9991077 傳真 : (06)9991805
申請方式 臨櫃 ;
交付方式 ●申辦期限
戶政電腦化後資料:當日核發為原則;但核發資料須人工查證時,應於2個工作天內核發。
戶政電腦化前或跨電腦化前後資料:原則以3個工作天內核發證明書;但核發資料須人工查證時,應於6個工作天內核發。
●規費
每張新臺幣15元。
●受理戶政事務所
任一戶政事務所。
處理時間 隨到隨辦
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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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文件

檢附申辦文件 可否免附紙本 免紙本之替代方式 電子檔
1.委託書 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