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說明 |
申請人 1.本人 2.受委託人 應備證件 1.當事人親自申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委託他人申請者: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委託書(委託書如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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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澎湖縣望安鄉戶政事務所 |
承辦單位 |
澎湖縣望安鄉戶政事務所 電話 : (06)9991077 傳真 : (06)999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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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
臨櫃 ; |
交付方式 |
●申辦期限 戶政電腦化後資料:當日核發為原則;但核發資料須人工查證時,應於2個工作天內核發。 戶政電腦化前或跨電腦化前後資料:原則以3個工作天內核發證明書;但核發資料須人工查證時,應於6個工作天內核發。 ●規費 每張新臺幣15元。 ●受理戶政事務所 任一戶政事務所。 |
處理時間 |
隨到隨辦 |
流程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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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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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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