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地圖以下為公共資訊資訊

  • 首頁
  • 申辦服務
  • 生命地圖
Print

收養登記-望安鄉

更新日期 : 112-12-28

申辦說明 (一)申請規定:
1.收養大陸地區人民,除大陸相關收養書件經海基會驗證外,仍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
2.收養登記(經法院判決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2條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3.受理戶政事務所: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二)應備證件:
1.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及被收養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已領證者,另附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1張及規費50元辦理換證)(相片規格詳見http://www.ris.gov.tw/187)。
3.收養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或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附養子女從姓約定書)。
4.委託辦理者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
5.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發布單位 澎湖縣望安鄉戶政事務所
承辦單位 澎湖縣望安鄉戶政事務所 電話 : (06)9991077 傳真 : (06)9991805
申請方式 臨櫃 ;
交付方式 臨櫃登記
處理時間 隨到隨辦
流程圖

*附件類型若為open office系列文件,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檢附文件

檢附申辦文件 可否免附紙本 免紙本之替代方式 電子檔
1.養子女姓氏約定(變更)書 不可
2.養子女姓氏約定(變更)書範例 不可 養子女姓氏約定(變更)書-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