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說明 |
一、申請方式: 1.申請人(起火戶、延燒戶、利害關係人及其代理人)於消防局完成火災調查後,得填具火災調查資料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消防局提出申請提供火災調查資料。 2.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消防局應命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 二、處理期限: 消防局受理申請後,應於三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前項之期限於必要時得予以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日。 三、申請內容: 申請之火災調查資料限起火時間、起火地點、起火處及起火原因。 四、應檢具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 2.火災標的物所有權證明。 3.委任代理人之委任書及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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