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說明 |
一、實際年齡未滿2歲的我國籍兒童,且請領當時符合下列情形者: (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二)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 (三)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 (四)未經政府公費安置。 二、自110年8月起取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弱勢兒少生活津貼不得同時領取育兒津貼」之規定。 換言之,如果您正在領取育嬰留職停薪貼或弱勢兒少生活津貼(如低收入戶子女生活津貼、弱勢兒少生活津貼、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只要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沒有正在領托育補助或接受政府安置收容,都可以來申請育兒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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