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說明 |
澎湖縣生育補助辦法 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新生兒生育率,鼓勵婦女生育,能讓婦女及嬰兒獲得適當照顧,並增進家庭社會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衛生局。 第三條 申請本補助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父或母)應設籍本縣達二年以上者。 二、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設籍本縣達二年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二年,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第四條 補助金額如下: 一、第一胎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整。 二、第二胎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整。 三、第三胎以上補助:新臺幣七萬元整。 多胞胎者以該胎次補助金額倍數計算 胎次計算方式以申請人所生之新生兒為主。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所訂資格之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日算起三個月內,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需含詳細記事)、印章、郵局存摺封面影本、申請書(如附件)及其他必要文件向轄區衛生所提出申請。 第六條 父母設籍本縣不同鄉市者,應以新生兒出生登記之轄區衛生所為受理申請機關。 第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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