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變更房屋使用情形

更新日期 : 110-04-20

申辦說明 申辦注意事項:
一、請於變更使用之日起 30 日內提出申請
二、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 16 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在變更月份 15 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
發布單位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 > 服務科
承辦單位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 > 房屋稅科 電話 : 06-9279151轉226,229,250,251
申請方式 臨櫃 ; 郵寄 ; 線上申辦 ;
交付方式 郵寄或當面交付
處理時間 收件後7日
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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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文件

檢附申辦文件 可否免附紙本 免紙本之替代方式 電子檔
1.申請書 不可 使用情形變更申請書
使用情形變更申請書範例
相關連結
  1.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