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說明 |
一、申請人資格: (1) 未成年子女及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均須為在臺現有戶籍之國人。 (2) 適格申請人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 (3) 申請人須為成年人,且領有自然人憑證。 (4) 法院調解、和解、裁判 A.適格申請人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任一方。 B.應備文件:政府機關證明文件(請提供相關案件文號,文件無須上傳)。 C.須在法定期限(案件確定後30日)內申請始可辦理,逾期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5) 協議(重新協議) A.適格申請人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一方或雙方。 B.應備文件:請下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協議(重新協議)書暨委託書」,填寫後,照相並確認照片文字清晰後,於申請時同時上傳照片檔為申請之證明文件。 (6) 單方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死亡 A.適格申請人為生存之一方。 B.須在法定期限(辦妥死亡登記日起算30日)內申請始可辦理,逾期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7) 單方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受監護宣告 A.適格申請人為未受監護宣告之一方。 B.須在法定期限(辦妥監護登記日起算30日)內申請始可辦理,逾期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8) 因離婚或認領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死亡 A.適格申請人為生存之一方。 B.須在法定期限(辦妥死亡登記日起算30日)內申請始可辧理,逾期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C.父母婚姻關係存續中一方死亡者,無須辦理登記。 (9) 因離婚或認領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受監護宣告 A.適格申請人為未受監護宣告之一方。 B.須在法定期限(辦妥監護登記日起算30日)內申請始可辧理,逾期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C.父母婚姻關係存續中一方死亡者,無須辦理登記。 二、線上申請案件如為法院調解、和解、裁判案件,俟戶政事務所接獲通報並查證後,始完成登記;如為協議(重新協議)、單方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死亡、受監護宣告、因離婚或認領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死亡、受監護宣告等案件,俟戶政事務所查證後,始完成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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