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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白沙鄉
更新日期 : 110-11-17
申辦說明
1.結婚書約:依民法第982條規定: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方為有效。
2.未成年人結婚者,另提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3.在國內結婚者,應附繳結婚當事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各1張及規費各50元,(相片規格詳見http://www.ris.gov.tw/187)。
4.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1)國外結婚已生效後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即授權書上所載之被授權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檢附其護照或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
5. 其他結婚證明文件:
(1)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2)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檢附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於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3)在國外作成之結婚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4)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檢附結婚證明文件及經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5)結婚登記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發布單位
澎湖縣白沙鄉戶政事務所
承辦單位
澎湖縣白沙鄉戶政事務所
申請方式
臨櫃 ;
交付方式
臨櫃申請,結婚登記後同時換發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
處理時間
隨到隨辦、假日預約或提前3日辦理
流程圖
結婚登記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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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預約申請服務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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