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說明 |
一、申請人資格: (1) 監護人及受監護人均須為在臺現有戶籍之國人。 (2) 適格申請人如多於一人,由其中一位代表申請,其他監護人無須重複申請。 (3) 申請人須為成年人,且領有自然人憑證。 (4) 法院調解、和解、裁判 A.適格申請人為監護人。 B.應備文件:政府機關證明文件(請提供相關案件文號,文件無須上傳)。 C.須在法定期限(案件確定後30日或監護宣告生效後30日)內申請始可辦理,逾期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5) 委託監護 A.適格申請人為受監護人之父母(法定代理人)或受委託監護人。 B.應備文件:請下載「委託監護書約」填寫後,照相並確認照片文字清晰後, 於申請時同時上傳照片檔為申請之證明文件。 (6) 法定監護 A.適格申請人為監護人。 B.依民法1094條規定之法定順序定之。 二、線上申請案件如為法院調解、和解、裁判案件,俟戶政事務所接獲通報並查證後,始完成登記;如為委託監護或法定監護案件,俟戶政事務所查證後,始完成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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