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說明 |
申請人資格: (1)法院調解、和解、裁判 A.受監護人須為在臺現有戶籍之國人。 B.適格申請人為本人(即受監護人)。 C.申請人須為成年人,且領有自然人憑證。 D.須為法院裁判、調解、和解確定案件。 E.應備文件:政府機關證明文件(請提供相關案件文號,文件無須上傳)。 F.須在法定期限(案件確定號30日)內申請始可辦理,逾期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G.俟戶政事務所接獲通報並查證後,始完成登記。 (2) 終止委託監護 A.適格申請人為委託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或受委託人。如受委託人單方終止委託監護,請受委託人提憑足資證明終止委託監護意思表示已送達相對人(委託人)之證明文件正本,親自至戶政事務所申辦。 B.委託人(法定代理人)、受監護人(未成年子女)及受委託人均須為在臺現有戶籍之國人。 C.適格申請人如多於一人,由其中一位代表申請終止(廢止)委託監護登記。 D.申請人須為成年人,且領有自然人憑證。 E.應備文件:請下載「終止委託監護書約」,如為委託人及受委託人合意終止委託監護者,請雙方共同填寫書約並簽名或蓋章;如為委託人單方終止委託監護者,由委託人填寫書約並簽名或蓋章。請照相及確認照片文字清晰後,於申請時同時上傳照片檔為申請之證明文件,俟戶政事務所查證後,始完成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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