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放煙火申請

更新日期 : 104-05-20

申辦說明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施放高空煙火,其負責人應於施放5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1式3份,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製造或輸入者登記或立案證書影本。
三、施放清冊:應記載施放之高空煙火名稱、數量及規
格。
四、輸入或販賣許\\可文件。
五、標示安全距離之施放場所平面圖。
六、高空煙火性能、施放方式、施放設施及附有照片或
圖樣之作業場所說明書。
七、施放安全防護計畫:應記載施放時間、警戒、滅
火、救護、現場交通管制及觀眾疏散等應變事項。
八、施放人員名冊及專業證明文件影本。
九、其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書內容或檢附之文件不完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定期命其補正,必要時並得至現場勘查。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高空煙火於施放作業前,應儲放於合格之儲存場所。〈或依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17條之1規定:高空煙火施放前,應儲存於臨時儲存場所。〉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施放高空煙火場所,其負責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發布單位 澎湖縣政府消防局 > 災害預防科
承辦單位 澎湖縣政府消防局 > 災害預防科
申請方式 臨櫃 ; 郵寄 ;
交付方式
處理時間 送件後5日
流程圖
備註欄 於施放五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請。 上班受理時間:週一至 週五 AM 8:00 ~ 12:00 ; PM 1:30 ~ 5:30
承辦人:陳春風 電話:(06)9263346 分機:6690 傳真:(06)927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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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文件

檢附申辦文件 可否免附紙本 免紙本之替代方式 電子檔
1.申請表單 不可 申請表單(pdf)
2.申請表單填寫範例 不可 申請表單填寫範例(doc)(pdf)
3.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不可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