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檢查證明

更新日期 : 109-12-31

申辦說明 由起造人於申領建築物門牌地址後並請領使用執照前,檢具前項資料向本局申請核發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由起造人或受委託人向本局領取。
發布單位 澎湖縣政府消防局 > 災害預防科
承辦單位 澎湖縣政府消防局 > 災害預防科 電話 : 06-9268051 傳真 : 06-9268051
申請方式 臨櫃 (至本局災害預防科辦理) ; 郵寄 ;
交付方式 申請人親送或委託他人交付紙本申請文件。
處理時間 收件後10日。
流程圖
    • 澎湖縣政府消防局辦理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五層以下住宅(公寓)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檢查證明作業流程(109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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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表二-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五層以下住宅(公寓)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檢查證明申請作業流程(109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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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文件

檢附申辦文件 可否免附紙本 免紙本之替代方式 電子檔
1.申請表 不可
  • 附件一、受理「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五層以下住宅(公寓)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檢查案件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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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託書 不可
3.住警器形式數量說明 不可
  • 附件三、住警器型式數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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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住警器平面示意圖 不可
  • 附件四、住警器平面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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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裝設佐證照片 不可
  • 附件五、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裝設佐證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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