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火災證明

更新日期 : 104-06-09

申辦說明 一、申請方式:
1.火災受災戶之產權所有人與現住人(含二戶以上)均得申請火災證明,其非建築物火災(如車、船等)亦可申請。
2.除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至12時及下午13時30分至17時 30分)親自至本局申辦外,亦可至火災發生地所轄消防分隊委由分隊轉送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處理期限:
消防局受理申請後,應於三日內核發證明書。
三、申請內容:
申請之火災證明書內容限起火時間、起火地點。
四、應檢具文件:
1.申請人身份證影本乙份及攜帶私章。
2.房屋所有權影本乙份(如係車輛、船舶等應檢附行車執照或船籍證明及有關證明影印本乙份,如屬租賃則須檢附租賃契約影印本乙份)。
3.工廠(公司)申請時應檢附工廠(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乙份及工廠(公司)章。
4.典當物品應檢附當票影本乙份。
5.全燒毀者,由村(里)長出具證明。
6.委託他人申請者,須附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影本。
發布單位 澎湖縣政府消防局 > 火災調查科
承辦單位 澎湖縣政府消防局 > 火災調查科 電話 : 06-9263346轉6633
申請方式 臨櫃 ;
交付方式
處理時間 送件後1.5日

*附件類型若為open office系列文件,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