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義務機關之認定

更新日期 : 112-12-22

申辦說明 以書面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由請求權人或代理簽名或蓋章,提出於賠償義務。
(一)請求權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圖體者,其名稱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
(三)請求賠償之事實及理由。
(四)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
(五)賠償義務機關。
(六)年、月、日。
發布單位 行政處 > 法制專員
承辦單位 行政處 > 法制專員 電話 : 06-9274400#603
申請方式 郵寄 ;
交付方式 郵寄
處理時間 送件後20日
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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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文件

檢附申辦文件 可否免附紙本 免紙本之替代方式 電子檔
1.國家賠償請求書 不可
2.國家賠償協議事件委任書 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