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請求

更新日期 : 112-12-22

申辦說明 以書面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由請求權人或代理簽名或蓋章,提出於賠償義務。
(一)請求權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圖體者,其名稱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
(三)請求賠償之事實及理由。
(四)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
(五)賠償義務機關。
(六)年、月、日。
發布單位 行政處 > 法制專員
承辦單位 行政處 > 法制專員 電話 : 06-9274400#603
申請方式 郵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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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時間 送件後60日
流程圖
備註欄 一、依本法第2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本法第9條第1項參照);此處所稱的機關,是指依法組織的中央或地方機關,有決定國家意思並對外表示的權限,且有獨立預算經費者而言。例如:鄉、鎮、縣轄市公所是這裡所稱的賠償義務機關,而它們所屬的清潔隊,即不能作為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
二、依本法第3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3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本法第9條第2項參照)。此處所稱的「管理機關」,是指法律所定的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的機關。
三、承受業務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公務員所屬機關或公有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例如:交通部高速公路工程局於高速公路工程完工後裁撤,其業務交由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承受,後者即是承受業務機關。但若無承受業務的機關,則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本法第9條第3項參照)。
四、不能依前述三種情形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有爭議時,可以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假如上級機關不明時,則應由其再上級機關確定之。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超過二十天仍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本法第9條第4項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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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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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賠償請求書 不可
2.國家賠償協議事件委任書 不可
相關連結
  1. 澎湖縣政府行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