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政科--醫事人員歇(停)業申請

更新日期 : 106-08-22

申辦說明 依各類醫事人員法規定:

1.離職日30天內應辦理歇業。

2.育嬰留職停薪1年以內應辦理停業、逾1年應辦理歇業。

應檢附資料:

1.醫事人員停、歇業一式5聯申請書。

2.退出公會證明文件。

3.醫療機構離職證明文件。

4.醫事人員證書正本(驗畢發還)。

5.原發給之(開)執業執照。
發布單位 澎湖縣政府衛生局 > 醫政科
承辦單位 澎湖縣政府衛生局 > 醫政科
申請方式 臨櫃 ;
交付方式 隨到隨辦,本人或委託人應於離職日30日內,檢附上述資料至衛生局1樓單一服務窗口辦理,醫事人員證書正本驗畢發還。
處理時間 送件後3日
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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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文件

檢附申辦文件 可否免附紙本 免紙本之替代方式 電子檔
1.申請書 不可
2.退出公會證明文件 不可
3.醫療機構離職證明文件 不可
4.醫事人員證書正本 不可
5.原發給之(開)執業執照 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