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中心--巴氏量表到宅評估

更新日期 : 111-01-13

申辦說明 澎湖縣外籍看護工到宅鑑定開立疾病暨失能診斷證明書申請須知
目的:
為本縣離島及長期臥床無法行動者欲申請外籍看護工時,需至醫院開立「疾病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必須帶著患者前往醫院接受評估「巴氏量表」,因申請者皆多為失能且無行動能力者,為提供更優質服務,避免過程需受船隻顛簸,舟車勞頓,更減少其奔波折騰之苦,以擴大服務離島及長期臥床無法行動之民眾,提供外籍看護工到宅鑑定開立疾病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之服務。

服務對象及資格認定:
(一)全癱臥床無法自行下床。
(二)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三)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
(四)植物人。
(五)其他經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認定。

費用:
(一)出診訪視費:
醫師出診費用1000元整(比照精神衛生到宅鑑定費用);
另一醫事人員出診費用700元整(比照中央健康保險局居家護理收費標準)。
(二)評估鑑定費:
開立疾病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費用500元整。
(三)交通費:
馬公至西嶼來回1趟800元整。
馬公至白沙、湖西來回1趟600元整。
馬公至澎南來回1趟400元整。
馬公至馬公來回1趟200元整。

申請時需檢附之資料:
1.身心障礙手冊,或 2.由專科醫師所開立詳述病況之診斷證明書,
或 3.專科醫師開立與上述標準相關之就診、入院或出院摘要等。

申請程序:
申請人至「轄區衛生所」提出申請,衛生所於受理初審後7日內送至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於7日內完成評估作業鑑定之連結,醫院於收到後16日內完成協助提供視訊(離島)或是到宅服務鑑定開立疾病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受理申請並完成評估後,未符合開立疾病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資格者,則需6個月後才能再度申請到宅評估。遇評估結果有異議者,可循長照相關申訴流程,向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申請申訴並再評估,申訴再評估以1次為限。
發布單位 澎湖縣政府衛生局 > 保健科
承辦單位 澎湖縣政府衛生局 > 保健科 電話 : 06-9267242
申請方式 臨櫃 ;
交付方式 親送
處理時間 送件後5日~7日內
流程圖
備註欄 申請案件處理時間:
衛生所受理後7日內需江相關文件送至衛生局,衛生局收到申請文件後7日內需與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或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聯繫相關事宜。受理醫院收到申請文件後需於16日內安排到宅評估並開立「疾病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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