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說明 |
一、原戶長辭退應更換新戶長。 二、原戶長遷出、住址變更或死亡應變更戶長。 三、原戶長註銷戶籍或其他原因應變更戶長。 四、戶內人口稱謂欄應隨同變更。 五、變更戶長後原戶長所內註記資料,係屬全戶性質者,應重新輸入於新戶長所內註記,並將原戶長(辭退、遷出或住變者)相關註記刪除。 六、收容人或查詢人口為戶長時,可由同一戶內之家長或實際管理家務之人申請變更為戶長。 七、受監護宣告者為無行為能力人,原則上不得登記或變更為戶長,如登記為戶長時,其以戶長身分行使戶籍法規定之相關登記或申請,仍應有其監護人同意。 八、由新戶長申請戶長變更登記,應提憑原戶長(即現戶戶長)之同意書辦理;如由新戶長及原戶長共同申請,因其申請應已載明變更戶長之意思表示,毋庸檢附戶長之同意書;如由原戶長單獨申請戶長變更登記,為避免日後爭議,仍應提憑新戶長之同意書辦理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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