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入登記-西嶼鄉

更新日期 : 112-12-28

申辦說明 1.直接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登記(應同時附原戶籍地戶口名簿正本)。
2.戶口名簿、遷入者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遷入者應換領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詳見http://www.ris.gov.tw/187)。若本人親自申請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或由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人口之遷徙登記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得免繳交。〈委託他人申請遷入登記時因無法核對本人人貌,故應檢附遷入者最近2年內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相片〉,未滿14歲且未申領國民身分證者,得免繳交相片。
4.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章)。
5.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須提具另一方同意書。
6.如係另立一戶,應另提憑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檔案下載。
發布單位 澎湖縣西嶼鄉戶政事務所
承辦單位 澎湖縣西嶼鄉戶政事務所 電話 : 06-9981331
申請方式 臨櫃 ;
交付方式 臨櫃交付
處理時間 隨到隨辦
流程圖
備註欄 注意事項
1.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喪失國籍後,經核准回復國籍者,亦同。
2.無居住事實而故意為不實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受理戶政事務所: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3.附件表格係遷入機關、學校、眷村、寺廟、公司、工廠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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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文件

檢附申辦文件 可否免附紙本 免紙本之替代方式 電子檔
1.同意遷入證明書 不可
2.委託書 不可
3.配偶(共同監護人)單獨申辦同意書 不可
  • 配偶(共同監護人)單獨申辦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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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