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說明 |
1.娛樂漁業執照申請書。 2.娛樂漁業事業計畫書。 3.漁業人身分證影本。 4.原領漁業執照影本。 5.小船執照影本。 6.漁船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7.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娛樂漁業漁船,其船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持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2)同時持有漁航員及輪機員兩種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3)持有漁行員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其傳原持有輪機員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8.幹部及船員海上求生、滅火、急救、操挺訓練合格證書,或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 9.應裝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船位回報器(VMS)、無線電對講機(DSB)、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EPIRB)等設備電台執照影本。倘其通訊範圍距漁業通訊電臺二十四浬以外者,應增設單邊無線電話臺(SSB)並檢附該電台執照影本,及話務人員合格證書影本。 10.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試主動回報船位之合格證明文件 ,確認無誤後會回傳(VMS安裝暨船位確認書)。 11.該船每個船員的船員手冊。 12.漁船人員團體意外傷害險及漁船第三責任險保單副本(皆含船員及乘客)1份, 最低投保金額200萬元。 13.原領兼營娛樂漁業執照(若申請暫停經營時已繳回則免付)。 14.換發娛樂漁業證照費:未滿二十噸者,新台幣100元整,漁筏為5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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