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說明 |
一、按法務部103年5月13日法律字第10303506070號函略以,「……按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依該條規範意旨,受委託人只是輔助父母行使對未成年子女所應負擔之權利義務,因此父母仍保有親權人地位。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不因法院調解成立委託監護而影響其行使,委託監護實質上乃屬委任契約之一種,因此行使親權之父母仍可隨時終止其委託監護。」
二、依上揭函釋,委託監護期間內,行使親權之父母可隨時終止其委託監護,為利戶政事務所實務作業,辦理終止委託監護時應由生父、母法定代理人與受委託人協同出具終止委託監護書約登記終止委託監護,若生父母或其法定代理人單獨以終止委託監護書約辦理終止委託監護登記者,戶政事務所受理終止委託監護登記後,應踐行通知受委託人以盡告知之義務。
三、應備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戶口名簿 3.委託監護或終止委託監護書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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