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申辦全戶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

更新日期 : 113-01-24

申辦說明 1.申請人資格:按戶籍法第50 條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申請,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爰房屋所有權人對於設籍於其房屋之他人,如未有居住事實,得依戶籍法上開規定,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有關資格及條件如下:
(1)申請人須為房屋所有權人,且在臺現有戶籍、已成年領有自然人憑證之國人(房屋所有權人尚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2)戶籍被申請暫遷至戶政事務所者(以下簡稱被申請人)係設籍在房屋所有權人之房屋且無居住事實。
(3)被申請人以全戶為對象,如僅申請暫遷部分戶內人口、被申請人為房屋所有權人本人、房屋所有權人與被申請人為同一戶或有其他未符戶籍法第50 條規定者,不予受理。
2.應備證明文件:
(1)房屋所有權狀:須拍照或掃描上傳該文件,影像應清晰,足以辨識。
(2)被申請人無居住事實證明文件:遷出登記之法定期間始期之計算,如有證明文件者,依證明文件所載日期為準;無證明文件者,依房屋所有權人申請日期為準。如有證明文件並請拍照或掃描上傳,影像應清晰,足以辨識,無則免附。
(3)房屋所有權人為未成年,而由父母(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者,父母未提出申請之一方須另附同意書(請下載同意書)。
發布單位 民政處 > 戶政科
承辦單位 澎湖縣馬公市戶政事務所 電話 : 9272370
申請方式 線上申辦 ;
交付方式 1.案件派送:依據房屋座落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進行派送。
2.受理機關審查結果說明如下:
(1)不受理:申請人不適格、未上傳房屋所有權狀影像檔、房屋所有權狀影像檔無法辨識及申請內容未符規定,不予受理。
(2)已受理:戶政事務所已受理申請案,後續須辦理被申請人居住事實查證、通知及催告等作業,並依查證結果,被申請人依居住事實設籍或將被申請人之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處理期間以被申請人遷出事實(無證明文件者,以申請日計算)發生後,3個月又30 日為原則,惟案情具差異性,爰處理期間須視實際查證情形妥適為之,以維護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權益。
3.戶政事務所完成案件審查時,將以Email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亦可使用「線上申辦案件進度查詢」功能查詢辦理進度。
處理時間 線上申請案件依上開交付方式2處理。
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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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文件

檢附申辦文件 可否免附紙本 免紙本之替代方式 電子檔
1.同意書 不可 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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